【帶你了解監察法】第二十集:要正確對待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和監察建議
發布日期:2019-01-07 瀏覽次數:4127
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,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或提出的監察建議,必須認真執行或采納。
監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,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,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,由其主管部門、上級機關責令改正,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;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。
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,即產生法律效力,具有強制性,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。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或有異議,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。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對于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,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如無正當理由,應當采納。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監察機關提出異議,又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,應當追究所在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有關單位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為,不但對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,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給予處理。